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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无忧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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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7-29
  • 资料大小:130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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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45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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