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安享隽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见 8 名词释义)(含)起至养老年金截止领取日(见 8 名词释义)(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见 8 名词释义)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若您选择年领方式,我们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9 倍给付养老年金。若您选择月领方式,我们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② 保证给付期限和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或 100周岁,若您选择养老年金为即期领取时,我们仅提供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100 周岁。保证给付期限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到达保证给付截止日(见 8 名词释义)(含)结束。保证给付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按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两者的差额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身故保险金若您选择即期领取养老年金,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您选择约定领取年龄领取养老年金,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其中,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已缴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8 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 6.1 条)。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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