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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优行保两全保险条款费率投保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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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 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 险费约定交付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三十年两种,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1.5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见 9.3)至五十五周岁,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 2.2 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民生如意优行保两全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页 共 16页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2.2.1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见 9.4)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 残,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见 9.5)(不计利息(见 9.6))的 160%;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7)。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 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2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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