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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悦客户续转保服务解答手册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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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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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7号文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人身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各保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调整内容:1、规范产品概念。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异化产品设计,“短险长做”误导消费者。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2、规范产品风险保额。要求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应当具备定价基础,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3、规范续保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此类产品不能采取以往的自动扣款续保方式,每年必须由投保人申请重新申请并经保险人确认后投保。4、规范产品销售。严禁保险公司将产品组合销售异化为捆绑强制搭售,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5、规范信息披露。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在公司官网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接受社会各界和保险消费者监督。公司康悦产品调整说明根据银保监会7号文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我司将对康悦系列产对于已经持有我司康悦有效保单的客户。

对老产品进行条款变更,客户仍然享受到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B款)、(C款)的相关保障。但是需要老客户在该康悦保单规定时间内(对应生效日前30天后60天)进行续保或转保操作。条款调整如下:我司康悦产品原有描述: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对其第一次续保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对于通过本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现在将调整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投保人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若本公司停止本产品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自停止本产品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申请,但会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对于未拥有我司康悦老保单的客户可以拥有我司升级后的康悦产品,产品形态分为两种:一年期短期健康险、五年期中长期健康险。作为老客户,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对于通过本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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