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乐享安康 2021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乐享安康 2021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释义 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30 日至 65 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
合同生效 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 2)、保单年度(释义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 4)、保 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间第 4 页 共 64 页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 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 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 保险费条款 7.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8.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 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保障条款 9.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10. 保险责任第 5 页 共 64 页 以下保险责任中,10.1 至 10.9 项为必选保险责任,10.10 项至 10.11 项为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10.1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 害(释义 5)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释义 6)并由我们认可医院(释义 7)的专科 医生(释义 8)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 9)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每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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