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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附加全佑B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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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v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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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保险 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单周年日2、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4)我们已豁免保险费; (5)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以周岁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 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阅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本附加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疾病确诊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第 7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第 1保单年度: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保单周年日: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 以下个月第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8 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或第 9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 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6确诊初次发生7符合本附 加险合同第 7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日后首个 保单周年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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