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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附加吉康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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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吉康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 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 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 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a) 如果主合同为非投资连结保险且非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 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b) 如果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按约定的金额豁免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余下各期保险费, 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且获豁免的主合同保险费按主合同的约定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2)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8 名词释义),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承担保险责任,本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 a) 如果主合同为非投资连结保险且非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 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b) 如果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 一期保险费开始按约定的金额豁免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且获豁免的主合同 保险费按主合同的约定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责任按我们收到 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豁 免。 已缴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 8名词释义) ×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保险期间 1.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 名词释 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 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8 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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