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相关疾病等神经系统相关疾病等,器官功能障碍类疾病等,福佑多产品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
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不分组,每次赔付后,该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仅按一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保险金之间的间隔期:90天。轻症与重疾、中症保险金之间无间隔期。备注:21福佑多产品责任——重大/中症/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及以后的保险费。一经给付重疾/中症/轻症保险金,剩余保费即享豁免,豁免保费视同已交,保单继续有效,保险利益和现价不受影响。福佑多产品责任——身故/全残/生命末期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全残 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
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全残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福佑多产品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的,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后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
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重疾(含三次恶性肿瘤)、中症、轻症、身故、全残、生命末期、长期护理、豁免,责任广泛覆盖。120种重症:100%*7次(其中恶性肿瘤:100%*3次),20种中症:50%*2次,40种轻症:30%*3次;合计多达890%的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疾/中症/轻症,豁免疾病确诊日及之后的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就医享资源,疾病享赔付+豁免,失能享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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