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 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单周年日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 以该日期计算。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或“第 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下个 月第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 病确诊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第 11 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或第 12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 期。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6确诊初次发生7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8导致上述情 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