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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综述合规性报备审批开发定价37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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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开发知识(精华篇)保险公司如何经营?概念: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监管要求: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保单持有人与公司股东间的利益平衡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分红的可持续性和平滑机制备注:9万能保险概念: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资产<负债时,需补足资金;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投资连结保险概念: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客户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投保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保底利率的存在使保险公司分担了一部分风险。由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内容: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占保费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满3个保单年度开始领取->满5个保单年度开始领取,每次领取金额不超过已交保费20%产品管理监管——新型产品销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行为,加强客户真实性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险公司在宣传、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保险公司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二)保险公司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三)保险公司未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四)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五)保险公司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备注:18产品管理监管——问责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

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违规行为认定日起3个月至1年内禁止保险公司申报新的产品,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依法予以警告、撤销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产品审批规定:根据期望上线时间进行产品优先级排序各部门提交系统开发需求进行系统开发、测试产品定价要求费率应当充足、公平、合理。定价有关的精算假设和定价方法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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