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 稳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稳得福两全保险(分 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70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于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 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 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 倍;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 倍。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 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保险金金额,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新华保险[2020]两全保险 06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0201 第 2 页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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