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 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若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1)若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 们在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②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 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2)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②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 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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