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同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且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 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 险费豁免 (1)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 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具体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特 定疾病保险费 豁免 (1)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 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约 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后的首 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 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具体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特定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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