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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轻中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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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 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险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附加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9.1)及保 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六十周岁(见 9.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 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民生附加轻中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页 ,共 23 页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 待期内因疾病就诊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9.4)初次确诊(见9.5) 患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度疾病; (2) 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中度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 意外伤害(见 9.6)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轻度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 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轻度疾病之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主险合同保险期 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2、中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中度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 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中度疾病之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主险合同保险期 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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