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病(见释义一)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见释义四)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五)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六)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三、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见释义八)(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与中症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疾病不受上述 18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四、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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