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意义与功用及基础知识介绍,【经济角度】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即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法律角度-《保险法》第2条】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备注:损失补偿原则,备注: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意义: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安全紧密相连,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收益。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的告知:①保险合同订立前,应主动说明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实履行赔偿义务,若拒赔,应发送拒赔通知书。投保人的告知:①保险合同订立前,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具备法定资格、以自己名义订立、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按约定缴费。3、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人身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指定、法定。 (三)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观察期等待期犹豫期,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时间备注:保险合同—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保险单 :简称保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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