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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老师好产品宣导篇训练篇36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9-18
  • 资料大小:17.53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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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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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工器官、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材料费,及安装、修复和置换等所发生的费用(但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食管、人工血管材料费, 及安装、修复和置换等费用除外);(14)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15)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 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定医疗机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精神疾病”的指定医疗机构为中国境内(出于本附加险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下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三级以上(含三级)公立医院的精神科。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指定医疗机构为中国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指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 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备注:34审核编号:[(2020)00669]附:保险合同犹豫期: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费用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 以上保险金计算公式的约定计算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 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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