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18周岁(不含)前身故,给付实际交纳的保费,合同终止;18周岁(含)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合同终止。(3、4仅给付一项) 5.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孩子30周岁(不含)前确诊-青少年特定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6.豁免保险费:确诊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续期保费;30周岁(不含)之前确诊青少年特定疾病,豁免续期保费。上述健康无忧C5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的保险责任请参见产品条款。以上“周岁”指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与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重疾给付条件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也不再承担豁免续期保险费责任。若同时确诊多种疾病,具体给付规则请参见产品条款。以上“确诊”指“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相关疾病”。备注:48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1.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4万元,合同继续有效。2.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20万元,合同终止。(1和2同时确诊,给付2)3.身故保险金:给付20万元,合同终止。(2和3仅给付一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身故、身体全残或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免交健康无忧C5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续期保险费。投保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身故。
身体全残或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注: 以上保障责任指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保险责任,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的保险责任请参见产品条款。健康无忧C5家庭标配版备注:49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计划二)(最高400万)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提供医疗费用保障。一般医疗费用保障每年最高200万元,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障每年最高400万(含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涵盖本公司认可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机构。扣除条款约定各项累计补偿和免赔额最高1万元后,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按60%比例给付)。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各项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给付,每年最高10000元,无免赔额。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扣除条款约定各项累计补偿后,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
但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按70%比例给付);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扣除其他途径补偿后,按80%比例给付。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1万元)健康无忧C5家庭标配版备注:50注:版权图片及字体仅限于本课件使用,不建议在社会化媒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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