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想离婚,婚姻继续,冷静期后30日内申请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规定下的离婚流程,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当事人平复冲动情绪,在平稳状态下处理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冲动离婚导致财产分割不清。
子女抚养问题解决不明而引起诉讼。解读该规定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增加离婚的“难度系数”,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提高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在制度上减少冲动型或规避政策型离婚。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只要是夫妻关系,不管婚姻存续期间采用什么财产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都可以主张“离婚补偿救济”。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继承编——亮点6 增加遗嘱形式,明确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效力,张律师提示虽然《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但同时对该两种形式的订立规则和生效条件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在使用该两种形式订立遗嘱时,要注意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否则遗嘱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继承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则删除了该款规定,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真正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继承编——亮点7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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