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鑫世纪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见 12.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2.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敃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2.3)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7 条的规定。
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敃。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2.4)、保单年度(见 12.5)、保单周月日(见 12.6)和保单月度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如果该保单账户价值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价值为准。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敃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您曾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我们将先扣除您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敃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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