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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宜加保保险组合产品背景解析核保规则41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2-07
  • 资料大小:45.36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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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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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期望美好生活得到保障,在实现美好向往的道路上,风险多种多样、无处不在。作为国有企业要找准前进定位,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做大做强,使得人民群众能“幼有所育、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 ,在实现“健康中国2030”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华保险2020新春钜惠特推出一款“买得起、有保障”的宜加保保障计划,仅需交费18年,就能拥有184种轻重症保障,高发的恶性肿瘤与心脑血管疾病还能加倍赔付,70/80岁领取满期金后仍可保障终身,真正帮我们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备注: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宜加保”保险组合计划由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宜家版)、附加金满多两全保险等险种组成。

疾病种类:57种轻症,110种重疾,18种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额:9年交费5万起,18年交费10万起,备注: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1.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57种轻症,给付基本保额20%!最高可赔三次!重疾额度不受影响!注:1.以上保障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2.以上轻症是指条款约定的轻症给付,快速更新,避免了新技术不能赔付的尴尬!用基本诊断作为赔付依据,真正的确诊即赔!在这个“盛糖时代” ,真正替客户着想的条款!轻症先赔付,重疾赔保额,体现人性关怀!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指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为改善视力障碍,实际实施了激光治疗等;

(4)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关生确诊。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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