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会议、活动表述规范,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党委决议表述规范,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港澳台事务类禁用词、慎用词,关于“大陆”、“内地”相关概念的规范用法“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
关于大陆(内地)与港澳台关系的规范表述,不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投资资金的规范表述,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台商在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内地有关单位,不能称“中方”,可称“沪方”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对台湾与大陆名称相同的相关单位,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但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囯”,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 Chinese Taipei,其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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