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五种。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年交人民币 10,000 元。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公布的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除另有约定外,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自动垫交,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红利给付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红利或保险金时将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公布的利率计算。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1)您按本保险条款“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2)您将留存于我们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3)受益人将祝贺金、祝福金、祝寿金、保证给付祝寿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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