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 2. .2 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3 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 轻症 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 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发生(详见释义) 本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 的 保险 责任终止 。 本合同 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 累计 给付次数 以 四 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 轻 症 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 中症疾病 (详见释义) 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中症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定义 和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 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 中 症疾病只给付一次 中 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 中 症疾病 的 保险责任终止 。 本合同 中 症疾病保险金 的 累计 给付次数 以 两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 中症 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 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 2.3.1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3.2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3.5 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3.6 6 身故保险金 ”的保险责任均 终止, 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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