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定义“三个角度”,(一)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定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达到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风险转移机制不仅体现在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表现为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能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保费),或者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固定的或一次性的支出(保费),从而有利于提高投保人的资金效益。
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保险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保险产生与发展,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1、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按照一个国家买保险的人有多少,即人均保费高低来判断普及程度)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2、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看一个国家的保费收入总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合同的主体——“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如实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二、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为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基于三种情况:1、亲密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关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2、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关系、养父母与子女关系等。3、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
损失补偿原则,当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1、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原则、物上代位原则。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损失分摊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第六章 财产保险,一、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二、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可以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三、忠诚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是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不诚实行为包括: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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