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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金鑫满堂年金保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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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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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7.1 投保年龄范围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等因素来确定。7.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发生错误,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处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 ,并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按本条第一、二项处理。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欠交保险费、保单借款及利息。7.4 通讯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5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予以配合。8.1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当年无此对应日,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 本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8.3 保险费应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此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8.4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过的整年计算,不满一整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7 年 11月 1 日,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8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8.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8.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8.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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