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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2019版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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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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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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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续保不受 30 日的限定)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发生上述第(1)、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我们也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如按主险合同约定须退还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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