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①主险合同;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豁免申请,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申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豁免;我们最终确定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