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 》(太保寿发〔2016〕281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一、一般规则,遵照《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 》(太保寿发〔2016〕281号)。二、特殊规则,1.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同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30天至65周岁。2.主附险组合关系,(1)黑龙江分公司、豫北分公司、豫南分公司、吉林分公司和河北分公司,本附加险可在《金福人生终身寿险》新保时附加,且必须同时与《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可单独投保;也可在《少儿金福终身寿险》新保时附加,且必须同时与《附加少儿金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可单独投保。其他机构,本附加险可在《金福人生终身寿险》新保时附加,且必须同时与《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可单独投保;也可在《少儿金福终身寿险》新保时附加,且必须同时与《附加少儿金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可单独投保。(2)主险交费方式必须为限期年交且交费期间不超过20年,其他附加险的交费方式可为趸交、限期年交或其他交费方式,但限期年交业务其交费期间与主险必须一致。 (3)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4)本险种承保后,所属保单不再附加其他期交附加险(豁免险除外)。填单录单要求,主险新保时附加本险种,填单时必须填写在主险及其他附加险之后,录费录单也必须在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录完后最后录入,份数填写并录为1份。
核保规则,1.风险保额,(1)被保险人风险保额:不计疾病身故风险保额、意外身故风险保额,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为最大可豁免的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少儿金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有投/被保险人豁免险及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的保费金额之和的30%。计算公式为: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少儿金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有投/被保险人豁免险及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的单期保险费之和×(缴费期-1)×30%。(2)小于等于17周岁被保险人,本险种重疾险保额不纳入累计重疾保额承保上限计算。(3)上述风险保额对于已生效满两年的保单不再进行累计计算。(4)非期交方式的其它附加险保险费不计风险保额。
转核规则,本险种针对被保险人执行通用转核规则,达到转核条件的系统转人工核保处理。相关风险保额与其它险种累计计算,并执行通用体检规则及通用高额保件规则。3.加费规则,本险种无职业加费。健康加费详见次标准体加费表。若重大疾病评点超过+150者,本险种拒保。4.转核规则,本险种执行通用转核规则,达到转核条件的系统转人工核保处理。5.健康告知及投保单证,本险种适用“寿险、重疾、医疗险”完整版健康告知,使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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