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责任解读,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疾病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医疗,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及该《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门诊+意外住院),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导致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以下简称“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赔偿比例(以下简称“赔偿比例”)向被保险人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住院医疗保险金。
关于健康告知:被保险人最近2年内是否因健康异常发生过住院或手术?是否有体检医师或医生给您提出复查、住院治疗或手术建议?(首次投保需要满足此条;续保客户若首次投保时满足,续保时可不受此条限制)被保险人是否有或被怀疑有下列健康异常:精神疾病、失聪、语言功能丧失、肢体缺损、疝、痔、结石、包块、肿物、息肉、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白血病?被保险人是否有如下循环及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主动脉疾病、心律失常、其他心脏病、椎基底动脉疾病、静脉曲张、外周动脉血管疾病;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肺结核、咯血?
被保险人是否有如下内分泌及消化系统疾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疾病、脑垂体疾病;肝炎、肝硬化、消化道溃疡、胰腺疾病、慢性胃炎、消化道出血、肠息肉、直肠炎、结肠炎、慢性阑尾炎、便血?被保险人是否有如下血液、免疫及泌尿系统疾病:类风湿性疾病、重症肌无力、贫血、血友病、痛风、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紫癜症;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肾炎、肾功能不全、血尿?被保险人是否有如下肌肉、骨骼及神经系统疾病: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癫痫、脊髓病变、帕金森病、慢性酒精中毒?被保险人是否有如下五官疾病: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疾病、中耳炎?
被保险人是否怀孕?(18(含)周岁以上女性)被保险人是否曾患异位妊娠?是否有医生或体检医师告知过被保险人有乳腺纤维腺瘤、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内膜增生、卵巢囊肿、宫颈纳囊、宫颈不典型增生?(出生满30天-3(含)周岁)被保险人是否早产、难产、过期产?出生体重是否低于2公斤?是否有窒息或缺氧史?是否有体重不增或增长缓慢?是否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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