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天至 46 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51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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