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5 合同解除 | 8 释义 |
1.1 合同构成 |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 | 8.1 有效身份证件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手续及风险 | 8.2 周岁 |
1.3 犹豫期 |
| 8.3 特定门诊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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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同一次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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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医疗费用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 如实告知 | 8.6 必需且合理 |
2.1 保险期间与续保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7 意外伤害 |
2.2 保险金额 |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8 我们认可的医院 |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
| 8.9 专科医生 8.10 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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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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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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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 酒后驾驶 |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保险金的申请 | 7.1 合同效力终止 | 8.15 无有效行驶证 |
3.1 受益人 | 7.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8.16 机动车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8.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3.3 保险金申请 | 7.4 合同内容变更 | 滋病 |
3.4 保险金给付 | 7.5 联系方式变更 | 8.18 遗传性疾病 |
3.5 诉讼时效 | 7.6 争议处理 | 8.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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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体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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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 医疗事故 |
4保险费的交纳 |
| 8.21 潜水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 8.22 攀岩 |
4.2 续保保险费的交纳 |
| 8.23 探险 |
4.3 宽限期 |
| 8.24 武术比赛 |
4.4 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
| 8.25 特技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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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6 未满期净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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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融和医疗保险C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融和医疗保险C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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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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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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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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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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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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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期间 与续保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但若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81周岁(见8.2),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除上述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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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医疗费用年度基础免赔额、各项保险责任的年度限额、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以及其他限额在保障明细表(见附件)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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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接受住院治疗或者特定门诊治疗(见8.3),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8.4)的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特定门诊治疗及与该特定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前述治疗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见8.5)不计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见8.6)的医疗费用范围内。 连续投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8.7)接受住院治疗或者特定门诊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8)(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住院、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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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就诊,经专科医生(见8.9)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3.4”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限额、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及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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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确诊因下列情形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3.4”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对应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限额、本合同年度保险金额及本合同终身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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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赔付顺序及补偿原则 | 被保险人享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见8.10)或者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的,则必须优先从上述全部已有的医疗保险途径申请相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通过上述全部方式仍未获得补偿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按照本合同条款2.3.1至2.3.6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交纳当期保险费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我们将从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未先行赔付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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