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 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 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 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 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 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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