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癌症,或患 特定癌症,或患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 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11);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3),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14)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见 11.15); 9、 遗传性疾病(见 11.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7)。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 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 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 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9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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