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缴费年限虽已满15年,但其年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不再继续缴纳?职工已到退休年龄,但累积缴费年限不足15年,是否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吗?答:该职工不符合退休条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该职工仍在就业的,那么该职工不但不能退休,还要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答: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