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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东方红满堂红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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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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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别奖励金 在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一次特别奖励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一次祝福金, 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           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对于投保年龄为 57 周岁的,按下一款约定给付养老金,不再给付祝福金。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 60 周岁起,如被保险人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养老金于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65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 105%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②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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