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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祥宁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相关责任规则4页.ppt

  • 更新时间:2014-12-01
  • 资料大小:1.04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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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宁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相关责任规则
祥宁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相关责任规则
具体组合及费率
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责任适用《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99)》;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适用《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本组合计划新保投保年龄范围为16-60岁,续保年龄最高至65岁;其中C款、D款不接受未成年人投保。B款保障未成年人身故保额为每份10万元。
18周岁及以上被保险人按各险种原风险保额累计。
    每款组合计划仅可承保1份,本计划与祥和幸福保障计划仅能选择其一投保。
    本组合仅承保一、二类职业。
本险种须与公司一年期以上个人业务同时投保,不能单独投保。
本险种趸交保费达到如下要求,可作为主险在长期险的新保或合同生效日时与《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组合销售。


注: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中,我们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照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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