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概述
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残疾给付行业标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保监会授权保险行业协会,拟定并发布保险行业伤残标准 适用于涉及意外伤残的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可参考适用;各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条款备案和更换工作 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新签发保单,原人民银行 制定的伤残标准废止各公司按操作细则遵照执行
1.概述
新标准将从2014年1月1日起使用,2013年12月31日前已生效的保单,不适用新的标准。
保险条款/书面协议明确适用《新标准》的;保险条款适用原人民银行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A标》),但保险合同生效日在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如团单或激活卡跨年度指定生效日的,理赔时可按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适用《A标》或《新标准》。
保险条款适用除《A标》以外的伤残标准,无论合同生效日期,均按载明的伤残标准执行。
采用《A标》理赔的具体案件,《关于调整理赔残疾标准的通知》(国寿人险发[2012]240号)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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