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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顺保两全保险条款
(2013 年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长顺保两全保险”简称“长顺保”。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顺保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
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 年、30 年和至被保险人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前一日24 时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为20 年
或30 年的,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75 周岁为限。保险期间以保险
单所载为准。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单期保险费
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