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肖先生他们投保分红险的日期是2007年2月21日,从缴付收据上看,2007年,也就是第一次缴费,客户名称是母亲,2008年,也就是第二年开始,客户名称就变更为了儿子,这些证据说明,在首次付款之后,这份保险确实发生了某种变化。但五年后,肖先生的儿子回家过春节时,却发现,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变更。保险公司只是把投保人的名字改成了儿子的,母亲仍然是被保险人。这与肖先生一家人的投保愿望完全相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中指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变更中可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由于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
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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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许女士父亲与重庆肖先生所购买的新华保险公司在建设银行代售的产品,这是一款名叫吉祥如意C款分红型保险,一年要缴保费 26370元,缴费五年,总计保费应该是131850元,基本保险金额15万,保险期限15年。
按照这份约定,这份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仅是总保费的大约 1.14倍。许女士告诉记者,自己花13万多元钱,只能买到15万多元的身故保障,这几乎意味着33岁身体健康的她在保险期间死亡可能比生存可能要大很多倍,这显然不合实际。
吉祥如意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为一款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又称生死合险。
根据保险责任规定,许女士在保险期间内享受30万的身故保障,如没有出现任何保险事故,则保险期满不计红利的基础下也会给付15万的满期生存金。况且风险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交付首期保费26370元后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同样赔付30万元,故按总体交费和保额做对比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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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解读:(33周岁女性投保吉祥如意,年交保费26370元,基本保额15万,保险期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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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女士还发现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所谓现金价值表,她父亲所缴纳的26370元,如果在一年内退出,只能退回12810元。一年内她父亲将损失13560元,损失率高达51%以上。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
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合同约
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依法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后,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则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同样投保人需解除
合同的,也要承担退保的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公司退还的金额。公司的现金价值表已在中国保险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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