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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销售管理规定.zip

  • 更新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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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 
销售管理规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 
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拓展《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业务,规
范销售行为,防范由于销售行为不当所引起的经营风险,特制订本
规定。 
    第二条《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销售渠道为个人业
务渠道。 
    第三条  业务人员销售《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
品的具体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分公司须根据总公司要求,制订《附加财富管家年金
保险(万能型) 》产品在本分公司销售的实施方案及品质管理实施细
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须与《鸿发年年
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 》及其他总公司允许的主险产品组合销
售,不能单独销售。 
第六条  分公司的个人业务部作为基层推动组织,负责所辖销
售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公司的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权益的保障工作,对于
购买《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的客户必须做到 100%回
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八条  销售人员的基本条件: 
1、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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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持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资格证书》 ; 
    3、必须是正式以上职级业务员; 
    4、业务品质良好,并符合营销员品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  持有 《新型寿险产品销售资格证书》 的条件: 参加 《附
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销售培训并通过考试。考试可
采用闭卷考试和通关两种形式,由分公司统一组织,分公司个人业
务部和培训部负责具体实施。考试通过人员由分公司核发《新型寿
险产品销售资格证书》 。 
    第十条  持《新型寿险产品销售资格证书》人员的展业纪律: 
    1、如实客观地向客户介绍《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
产品,不得以夸大投资回报利益方式等误导客户。 
    2、 在账户资金运用方面不把同业公司运用成果和本公司资金运
用作简单比较,以免误导客户追求过高收益。 
    3、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拓展业务,使用公司已报备监管部门的
产品说明材料及宣传资料。 
    4、要实事求是地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费
用扣除和客户可能承担的潜在投资风险。 
    5、正确辅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单及健康告知等事项,要求客户
亲笔签名。 
    6、禁止误导客户做不当的合同转换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展业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新
型产品的销售资格,并按照《营销员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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