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立法目的: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权利: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制度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权利和义务:人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
财政保障: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监督管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职责分工: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工会作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主体:
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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