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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鑫相伴A款终身寿险产品计划书利益演示.xlsx

  • 更新时间: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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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享有的保险利益详解

在面对生命不可预知的风险时,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能够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以下是您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保险利益详细说明:

 

身故保险金

1. 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终止合同: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年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的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终止合同: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年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项中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终止合同: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并终止合同。

 

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相应减少。

 

有效保险金额

合同生效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将按约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前一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2.5%。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或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应调整。

 

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特定客运交通工具,在特定客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并终止合同。

 

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设定旨在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在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因失去亲人带来的经济压力。有效保险金额的逐年递增则能够应对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保持保险金的购买力。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设置,则额外为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提供额外保障。

 

结论

综上所述,您享有的保险利益涵盖了身故保险金、有效保险金额和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个方面,旨在为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这些利益的设定不仅体现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生命安全的重视,也反映了保险产品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价值。通过这些保险利益,您和您的家庭能够在面对生命不可预知的风险时,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心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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