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泰悦人生(赢家版)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2后首个本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3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6 个、第 7 个、第 8 个保单年度4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每年所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
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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