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
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真心护(如意版)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有效保险金额 如您选择年交的交费方式,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
如您选择月交的交费方式,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
×0.091。
1.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者高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2导致身故或者
发生高度残疾3,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高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
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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