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真心护(如意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泰康真心护(如意版)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以外的原因发生保
险事故的,有 9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7及专科医生8初次确诊9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度
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
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
不同种类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10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度疾
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
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
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
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
申请。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
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
此限);
(9) 遗传性疾病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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