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特疾覆盖广,健康更无忧 保障 60 种特定疾病,单次给付 20%基本保险金额,以 3 次为限,持续陪伴,全面呵护。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28 日)至 53 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74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止、 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84 周岁后的 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8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 止四种。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 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 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 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条款“2.4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 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 保险责任”、 “5.合同终止与解除”、“7. 特定疾病 的定义”、“8. 重大疾病的定义”、“9. 释义”。
六、保险费的交纳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 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的交费期间有 5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四种。交费 方式和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本产品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 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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