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鑫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太保鑫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鑫悦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太保鑫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问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效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草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赍的定克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险费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
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限制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期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养老金领取起本合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始日应日。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生存金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该日》前,如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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