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鑫禧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太保鑫禧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鑫禧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禧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太保鑫禧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效上羲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的定变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E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逼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险费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限制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期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养老金领取起本合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始日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生存金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该日)前,如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金。
养老金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起的25个保单年度为养老金的保证给付期限。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按照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已领取生存金总额的差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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