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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易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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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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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易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德华安顾易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2)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第三条犹鹭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5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3);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都分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等特期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均为等待期。在等特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4)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释义5)专科医生(见释义6)初次确诊(见释义7)息本合同约定的■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暴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以外的原因。

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息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暴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等特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暴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等特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释义8)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禀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约定的■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人疾病定义”中。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轻症疾病定义”中。二、必选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盲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特期后因意外伤言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惠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脸金额的20%给付轻庭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言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戾病定义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胺照本合同重人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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